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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2/19

違反就業服務法

OLEM 90年度員簡字第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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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員簡字第三一號   聲 請 人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 七二三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雇主不得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壹人, 處罰金新台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乙○○違反雇主不得未經許可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壹 人,處罰金新台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就業服務法第五 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 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王義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 施嘉玫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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