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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2/22

偽造文書

OLEM 90年度員簡字第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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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員簡字第三二號   聲 請 人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九三四 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參佰元折算壹日。 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聲寶股份有限公司付條件買賣契約書及八十八年九月二十 四日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家屬通知書上偽造之「鄭杏梅」署押貳枚、扣案之變造「 鄭杏梅」身分證壹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四百五十四條第二 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七 條第一項、第二百十九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項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 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王義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 施嘉玫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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