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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2/20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OLEM 90年度員簡字第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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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員簡字第四三號   聲 請 人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 毒偵字第三0八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 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王義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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