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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2/15

毀損

OLEM 90年度員簡字第5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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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員簡字第五二號   聲 請 人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七九六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損壞他人之電動玻璃門及玻璃門,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拘役肆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五十 四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 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王義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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