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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112年度員簡字第2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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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簡字第239號 原 告 甄美傢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美萱 訴訟代理人 徐培財 被 告 廖煥庭 賴建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記載 ,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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