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112年度員簡字第2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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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簡字第239號
原 告 甄美傢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美萱
訴訟代理人 徐培財
被 告 廖煥庭
賴建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記載
,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