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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112年度員簡字第4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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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簡字第418號 原 告 賴貞嬡 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律師 朱宏偉律師 被 告 賴正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匯入大村郵局,戶名賴貞 嬡,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匯入台新 國際商業銀行八德分行,戶名賴貞嬡,帳號000000000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業據本院調 卷查明,爰依法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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