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112年度員簡字第4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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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簡字第427號
上 訴 人 曹美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曹永勝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3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而本件上
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2萬1,253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
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
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
數補繳6,94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火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