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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112年度員簡字第4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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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簡字第436號 原 告 王斯淵 被 告 張森智 訴訟代理人 謝員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 ,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3年2月27日宣判 ,茲因本件送達不合法,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 定,裁定再開辯論,並同時指定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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