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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112年度員簡字第442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簡字第4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佩儒 李佳靜 李明潤 李仙緣 李棊芮即李宜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間撤銷遺產分割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266,9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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