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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112年度員補字第5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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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補字第562號 原 告 王金寶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榮華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繳裁判費;如於繳費前有減縮請求被告給付金額者,可依 減縮後之金額,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貳、其他應陳報事項: 一、釋明請求207天看護費用之必要性,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依原告所提診斷證明書記載,原告有入住加護病房之病歷, 然加護病房內均有醫護人員特別照看,親屬或一般人員出入 及探視均有管制,應無看護必要,請斟酌是否更正請求內容 )。 二、提出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車輛)之 行車執照、車輛維修前後照片等影本,原告如非系爭車輛之 車主,應陳報請求權基礎為何,或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文件。 三、系爭車輛修理費用估價單,請按工資、零件分項核計,其中 零件部分折舊後之金額為若干(提出計算式),並斟酌是否 據以變更請求金額。 四、原告之學經歷、工作、收入、財產所得情形及相關證據影本 。 五、原告請求就醫支出交通費用部分,其中乘車日111年7月22日 、8月19日、9月30日、10月10日、11月11日、11月18日並無 就醫資料,而乘車日111年9月6日係在住院期間。請原告說 明請求被告給付上開交通費用之理由,或更正請求範圍。 六、原告是否曾因本件交通事故經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 ?如有,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並提出保險公司匯款 單或相關證據資料。 七、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證物,均應另提出繕本1份,以利寄 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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