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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給付電信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113年度員小字第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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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小字第12號 原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被 告 曾雅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5,465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 ,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0元,本院乃於民國113年1月9日 裁定命原告於113年1月20日前補正,並於113年1月12日送達 至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函文、本院送達證書 、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故原告之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表明抗告理由(對於本裁定之抗告,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 為之,故抗告理由應表明關於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且應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火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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