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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113年度員小字第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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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小字第3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尚燡科技有限公司等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 並按被告人數提出書狀之繕本或影本(繕本不需檢附謄本),如 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之清算人 ,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有限公司之清算,以 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 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8條 第2項、第113條準用第7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被 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4、6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復為同 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尚燡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尚燡 公司)清償債務,惟該公司已解散,並經股東選任清算人, 本院已調取尚燡公司之變更登記表、股東同意書等資料,又 起訴狀原告欄位法定代理人之記載與所蓋印簽章不同,亦與 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記載不同,而上開程式欠缺均屬可 補正事項,原告應速前來具狀聲請閱卷,自行參酌卷內資料 ,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 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附表】 一、被告尚燡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正確姓名、國民身分 證統一編號、現在住居所等資料。 二、原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正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現在住居所等資料。 三、提出被告尚燡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公司章程 、股東會議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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