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113年度員簡字第2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簡字第25號 原 告 張馥鷳 被 告 謝玉玲 訴訟代理人 郭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九日上 午十時七分整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未經合法送達,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