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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113年度員簡字第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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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簡字第4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林揚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春風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 終於死亡,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民法第6條分別定有明 文。且原告之訴,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前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為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3款、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又被告於起訴前 死亡者,因喪失權利能力,自無訴訟上之當事人能力,法院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裁定駁回原告 之訴,且無補正或承受訴訟之問題。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對被告提起損害賠償(交通 )之訴訟,惟被告已於111年6月26日死亡,有被告個人資料 查詢在卷可稽,依首開說明,被告於原告起訴前已死亡,而 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無從補正,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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