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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113年度員簡字第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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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簡字第59號 原 告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被 告 王士銘律師(即林昱寬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闕源龍為原告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 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 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 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1 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於本件訴訟繫屬後變更為闕源龍, 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列印資料附卷可參,是依上 揭規定,自應由闕源龍為承受之聲明,然其迄今尚未聲明承 受訴訟,爰依職權以裁定命闕源龍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 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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