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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7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113年度員簡聲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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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簡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徐祥 上列聲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員林簡易庭一一二年度員簡 字第三五三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ㄧ 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 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 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 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為法庭錄 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所明定。所謂主張或維 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 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 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此觀該辦法第8條修正說明即明(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601號裁定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為本院員林簡易庭112年度員簡字第353號請求 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之當事人,屬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復已敘明聲請交付該事件民國112年11月1日言詞辯論期日之 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又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 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聲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 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特 併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市○○ 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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