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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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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113年度員簡調字第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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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簡調字第41號 原 告 施茜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政佑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 並按他造人數提出書狀之繕本或影本,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 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 、3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 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復為同法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又關 於「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在給付之訴, 應表明被告應為如何之給付,以定審判範圍,不得模稜兩可 、前後矛盾。標的物如為代替物,應表明其名稱、種類、品 質及數量;如為特定物,應表明其名稱、數量及特徵,否則 為起訴不合程式。 二、經查,原告所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漏未記載訴之聲 明,且事實及理由欄僅記載被告如何為竊盜行為,但未表明 究欲請求被告為如何之給付,原告起訴顯未具備法定程式, 上開程式欠缺均屬可補正事項,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如主文 所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三、民事訴訟採當事人進行主義為原則,法官既為中立裁判者, 無從指導或協助兩造任一方之當事人為訴訟行為。原告自身 如不熟悉法律相關規定,宜洽請專業人士協助(如:律師或 各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之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如屬無資力 且符合法律扶助法之規定者,得自行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各地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以維訴訟權益,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附表】 一、完整、適法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應表明欲 請求被告給付之具體內容為何)。 二、提起本件訴訟請求之完整原因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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