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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113年度員補字第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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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補字第55號 原 告 張素惠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裁判費 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5,4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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