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113年度員補字第6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補字第60號
原 告 詹嘉鎮
被 告 周承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
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