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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遷讓房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113年度員補字第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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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補字第71號 原 告 游淑惠 被 告 張志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9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5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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