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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年度訴字第2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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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9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彥傑 選任辯護人 閻道至律師 劉興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6467、26468號),本院於民 國111年2月17日所為之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 正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7日所為110年度訴字第295號刑事判決之原 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40「沒收與否」欄內關於「不沒收」之記 載,應更正為「沒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又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 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 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因被告陳彥傑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6467、26468號 ),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7日以110年度訴字第295號刑事 判決判處罪刑並諭知沒收。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 編號40關於不明粉末1包,已於理由欄內詳述沒收理由,基 此,就「沒收與否」欄內「不沒收」之記載顯係「沒收」之 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故裁定更正如主文 所示,以臻適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林琮欽 法 官 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姿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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