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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1386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竑凱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3 0日第一審判決(111年度訴字第138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黃竑凱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 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 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 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 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黃紘凱因傷害等案件,不服本院於 民國112年11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嗣於112年12月19日   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僅記載「上訴理由容後補呈」,並未 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 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狀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園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孟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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