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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7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金訴字第1715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17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晟睿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112年11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11年度偵字第2130、25 9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 前段及第362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故上訴人若逾20日之上訴 期間而提起上訴,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亦無上訴權, 原審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黃晟睿係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收 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金訴卷二第53頁), 乃遲至同年12月29日始提起上訴,已逾20日期間,是被告上 訴顯已逾越法定上訴期間而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 ,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湘瑩 法 官 劉芳菁 法 官 游涵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宣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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