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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2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附民字第11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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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133號 原 告 江紅紅 被 告 黃秀清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920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黃秀清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 民國113年2月22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920號刑事判決諭知無 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假執行 之聲請失所附麗,亦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榆富 法 官 梁家贏 法 官 鄭琬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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