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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易字第2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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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易字第20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浲俊 選任辯護人 廖克明律師 曾雍博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 第30076號、112年度偵字第138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被告曾浲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30076號、112年度偵字第13868號),業經辯論終 結。茲查被告就被訴犯罪事實倘若成罪,可能成立之罪名除 起訴書記載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及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外, 尚包括刑法第185條之3第3項後段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而駕駛致人重傷罪,基於被告訴訟上防禦權之保障,本 院認有補充踐行上開罪名之告知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並定民國113年3月21日9時30分在本院法庭大樓國民專用 法庭(二)行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林琮欽 法 官 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姿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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