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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7

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易字第3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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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38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淵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軍偵字 第1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江淵智於民國112年2月9日晚間6時 49分許,無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 北市三重區自由街往忠孝路3段50巷方向行駛,行經新北市○ ○區○○路0段○○○街○○○○○○○號誌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讓幹線 道車先行、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且依當時天候佳 、夜間有照明、路面乾燥無缺陷且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 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貿然直行,致沿新北市三重區忠孝路 3段直行至上開地點,由告訴人劉致毅所騎乘車牌號碼000-0 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緊急煞車後滑倒在地,因而受有右大腿 挫傷及右腳踝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 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 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 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 失傷害罪嫌,該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告訴人於112年2月22日與被告和解成立,並於同日具狀 聲明撤回其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憑。揆諸 前開法條,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施函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昀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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