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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0

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簡字第17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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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交簡字第17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偉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調院偵字第8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鄧偉民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2行、第1行傷 勢部分增列「右膝蓋挫傷、右手挫傷等傷害」外,其餘均引 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鄧偉民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㈡本件並無自首減輕其刑的適用:   查:本件交通事故發生後(111年6月20日),被告鄧偉民與 告訴人林靜敏雙方均離開肇事現場,並未報警等候警員前 來處理,直至告訴人至醫院就醫後,於111年8月16日始至警 局報案並提出本件過失傷害之告訴,又於同年9月13日通知 被告至警局應訊查明本件交通事故等情。是以認並無自首減 輕其刑之適用,附此說明。 ㈢刑法第57條科刑審酌: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鄧偉民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參與道路交通,應確實遵守交通規則以維護自身及其他 用路人之安全,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 全措施,因而肇致本件交通事故之發生,並造成被害人林靜 敏受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及增列所載之傷勢 ,殊屬不該;兼衡被告犯後雖坦認犯行,惟迄今未賠償被害 人損失,及其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家庭經濟狀況 (偵查卷第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曾開源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 官 潘 長 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 槿 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調院偵字第851號   被   告 鄧偉民 男 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4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鄧偉民於民國111年6月20日7時4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土城區中央路3段往三峽方向方向 行駛,行經同市區○○路0段000號前,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 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之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 情事,竟疏未注意,而貿然直行。適前方有林靜敏騎乘自行 車行經該處,遭鄧偉民從後方追撞,林靜敏人車倒地,因此 受有右側顴骨骨折、右側眼眶骨骨折、頭部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林靜敏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鄧偉民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林靜敏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復有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道 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 刑案現場照片、現場監視器畫面截圖、告訴人傷勢照片、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影本各乙份在卷 可考,亦有新北市立土城醫院診斷證明書乙份在卷可參,足 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上開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檢 察 官 曾開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康宏逢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 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 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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