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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5

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簡字第18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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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交簡字第18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冠奕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緝字第54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冠奕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因而過失傷害人,處拘 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陳冠奕未領有駕駛執照(所涉公共危險部分,另經檢察官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於民國110年5月24日10時36分許,騎乘車 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新北市○○區○○路00號 前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 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 障礙物且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 直行,適有李聡子在上開地點,推嬰兒車(無嬰兒)徒步穿 越馬路,遭陳冠奕騎乘之機車撞擊,因而受有頭部挫裂傷、 左側肩膀挫傷及左側小腿挫傷等傷害。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 李聡子、告訴代理人李忠育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指述情 節相符,復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表(一)(二)、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診斷證明書、被告車 籍資料、監視器擷圖及現場照片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 與事實相符,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為本案行為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第86條第1 項「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 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 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 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於112年5月3日修正 為「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 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一、未領有駕 駛執照駕車。、、、」,並於112年6月30日施行,經比較新 舊法以新法有利於被告。復按刑法總則之加重,係概括性之 規定,所有罪名均一體適用;刑法分則之加重,係就犯罪類 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成為另一獨立之罪名;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關於汽車駕駛人,未 領有駕駛執照駕車因而致人受傷,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得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之規定,係就原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 罪行為得予以加重,而成另一獨立之罪名,自屬刑法分則加 重之性質(最高法院92年度第1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99年度 台非字第198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所為如事實欄所示 之過失傷害犯行時並未領有合格駕駛執照,有公路監理電子 閘門(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公路監理系統查詢結果(證 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在卷可查(見111年度偵字第12018 號偵查卷第39頁、本院卷第53頁),是核被告所為,係犯修 正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因而犯過失傷 害罪(聲請人以113年度蒞字第318號補充理由書將起訴法條 更正)。被告未受有駕駛訓練,加重一般行路人之危險,竟 仍無照駕車上路,並因而致告訴人受傷,其所犯過失傷害罪 爰依修正後之規定加重其刑。又被告雖於肇事後,在有偵查 權限之警察機關尚不知何人為肇事者前,留在現場並主動向 據報前來處理之員警坦承肇事,但於偵查中經通緝到案,並 無自首並接受裁判,爰不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補充理由書認合於自首要件,得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 輕其刑,容有誤會。爰審酌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經 濟狀況、過失程度、告訴人所受傷害之情形,以及被告犯後 坦承犯行,惟仍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 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亭妤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周勁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 事責任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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