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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7

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簡字第216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交簡字第216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宗毅(原名顏朝陽)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速偵字第19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顏宗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 五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補充如下所述外, 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4-5行「於同日21時許」補充為「基於酒後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21時許」。  ㈡犯罪事實欄一第6行「嗣其行經」補充為「嗣其於同日21時18 分許行經」。  ㈢應適用之法條補充「被告顏宗毅行為後,刑法第185之3條業 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9日施行。然修正 後之本條文係將原有之第1項第3款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 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增列為第3款、第4 款:『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 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四、有前款以 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 不能安全駕駛。』是以被告所涉同條項第1款犯行並無更動, 對被告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無庸為新、舊法比較,應依 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論處,附此敘明 」。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的意 識及反應能力具有不良影響,於飲酒後呼氣酒精濃度已達每 公升0.68毫克,猶貿然騎車上路,枉顧自身及公眾往來之交 通安全。且被告甫於111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 處罪刑並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 又再犯本案公共危險案件,實應嚴懲,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 、目的、手段、酒後駕駛之車種、行駛之路段、時間長短, 並考量其智識程度(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參照)、自陳之 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參照),及犯後 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亭妤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婉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速偵字第1997號   被   告 顏宗毅 男 2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鄉○○村00鄰○○○00 號             居新北市○○區○○街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顏宗毅於民國112年11月25日12時許起至同日19時許,在新北 市樹林區大安路某工地內飲用啤酒5罐後,明知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已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猶在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逾上開標準之情形下,於同日21時 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嗣其行 經新北市樹林區中正路與三福街口前為警攔查,經警於同日2 1時26分許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值 達每公升0.68毫克。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顏宗毅坦承不諱,復有當事人酒精測 定紀錄表、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在卷可參,核與被 告之自白相符,足證被告之自白屬實,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檢 察 官 林亭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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