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7

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訴字第2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訴字第2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金蓮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72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呂金蓮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呂金蓮於民國111年12月6日上午7時10 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中 和區(起訴書誤繕為土城區)延壽路往中和方向行駛,欲左 轉進入壽德街,於行經延壽路與壽德街口時,本應注意轉彎 車應禮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 ,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左轉,不慎與同向行駛在其左側( 對向車道)由告訴人鄭彩妹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 機車發生擦撞,使告訴人車倒地,受有嘴唇撕裂傷、右膝挫 傷與撕裂傷、左足第二至第四蹠骨骨折、右踝挫傷等傷害。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等語(所涉肇 事逃逸部分,另由本院判決)。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所涉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規 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於本院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具 狀撤回告訴乙情,有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辦理刑事紀錄電 話查詢表各在卷可查(見本院交訴字卷第85頁、第87頁), 揆諸前開說明,本院就此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峻豪           法 官 莊婷羽                     法 官 郭鍵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柔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