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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訴字第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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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訴字第3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志欽 上列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6所示過失傷害 部分),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7日辯論終結,茲因告訴人陳 姿穎具狀撤回告訴,故尚有應行審酌之處,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莊惠真 法 官 王麗芳 不得抗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定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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