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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1

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訴字第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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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訴字第3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志欽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9767號、5760號、9194號、20513號、25399號、26504號、270 23號、29795號、29916號、29952號、31717號、32157號、32170 號、32171號、33526號、338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丁志欽於民國112年3月7日13時50分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其上懸掛車牌號碼 00-0000號之車牌)行經新北市○○區○○路000號前時,本應注 意汽車行駛時不得任意變換行向,且依當時天氣晴、日間自 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損、無障礙物、視距良好, 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偏左行駛變換 行向,適有告訴人陳姿穎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 機車自被告左後方行駛而來,因被告偏左行駛,兩車因而發 生碰撞,告訴人因此人車倒地,並受有胸部挫傷、左側膝部 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判決,得不 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起訴之罪名係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 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 訴人與被告業已調解成立,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 113年度司刑移調字第55號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 在卷可按。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莊惠真                     法 官 王麗芳 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定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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