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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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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45號 原 告 吳宜真 被 告 袁禎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340號刑事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袁禎志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判 決在案,此有刑事判決書1份附卷可佐。茲經原告吳宜真聲 請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112年度交 易字第340號卷民國113年2月5日準備程序筆錄),核無不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陳佳妤 法 官 廣于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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