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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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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51號 原 告 林書安 被 告 高光磊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236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第501條固明定 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然此不過為一種訓 示規定,非謂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判決後,其訴訟繫屬 即歸消滅,換言之,即不能謂對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得再行裁 判(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被告高光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 月22日判決在案,然原告既已於112年11月16日對被告以應 負侵權行為之賠償責任為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且查有前述情形,爰依首開規定及說明,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時瑋辰                     法 官 薛巧翊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君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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