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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5

過失致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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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56號 原 告 黃勝進 訴訟代理人 鄭遠翔律師 被 告 黃柏誠 (已歿)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22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黃柏誠被訴涉犯過失致死等案件,因其業於民國112 年12月28日死亡,而經本院以112年度交訴字第22號判決公 訴不受理在案,且原告黃勝進於起訴時,並未依刑事訴訟法 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審理。是依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 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廣于霙          法 官 陳佳妤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自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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