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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原訴字第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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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8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逸恩 選任辯護人 蔡淳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及移送併辦(起訴案號:112年度偵字第33073、41361號;併 辦案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4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提出新臺幣捌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 在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 理 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 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嫌重大,非予羈押,顯難 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遂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2、3之規定,裁定自民國112年9月12日起執行羈押,並 於112年12月12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衡酌被告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考量本院審核全案事證 ,認被告甲○○先前所各諭知羈押原因雖仍然存在,然本案主 要證人均已交互詰問完畢,是以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 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 受限制之程度及比例原則、犯罪情節等綜合各一切情狀後, 若命其提出相當之保證金並限制住居,應足以對被告形成拘 束力,而得確保本案後續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而無 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惟如覓保無著,則仍 有羈押必要,其羈押期間,應自113年2月12日起延長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陳秋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曉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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