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2

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王陳富珠 被 告 林東亨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此, 法院就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時,除原告另有聲請外,對於 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被告林東亨被訴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2 年度原訴字第1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而原告起訴時,又未 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是依前揭規定,原告所提附帶民事 訴訟,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賴昱志           法 官 王筱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昱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