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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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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俊榮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 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9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總驗餘淨重壹點叄伍柒陸公 克,含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 949號被告蘇俊榮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 處分確定在案,此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查扣之甲基 安非他命2包(總驗餘淨重1.3576公克),經查屬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此有桃園市政府 警察局龜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 總醫院112年6月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各1份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 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總驗餘淨重1.3576公 克),經送檢驗結果,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臺 北榮民總醫院112年6月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 鑑定書在卷可參,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並為違禁物,而其 外包裝袋與內含之第二級毒品,難以完全析離,皆應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併予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 請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翠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德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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