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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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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3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宏賓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9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65 9號被告陳宏賓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 所示之物,為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 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 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2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禁止製造、運輸、販賣、 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 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陳宏賓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 字第36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 ,經臺灣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659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緝字 第1659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有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 物鑑定實驗室109年11月17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在卷可 稽,堪認上開扣案物係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 人就上開違禁物,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又盛裝前述毒品之外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 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視為違禁物, 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另為沒 收銷燬之諭知。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廣于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2包,總毛重1.70公克,隨機取1包進行分析,毛重1.18公克,淨重0.87公克,取樣0.004公克,驗餘淨重0.866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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