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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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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士結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 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5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總驗餘淨重零點叄陸柒公克 ,含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士結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6602號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6月,已於民國112年10月2 1日期滿,惟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總驗餘淨重0.367公 克),經查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 毒品,有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 分析報告附卷供參,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 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總驗餘淨重0.367公克 ),經送檢驗結果,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臺灣 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1 0月29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在卷可參,屬查獲之第二級 毒品,並為違禁物,而其外包裝袋與內含之第二級毒品,難 以完全析離,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併 予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翠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德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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