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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7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因姓名不詳之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 2年度他字第884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 字第10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非制式手槍壹把(槍枝管制編號○○○○○○○○○○,含彈匣壹個 )及子彈共貳顆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8849號 被告不詳之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為警查獲之 仿GLOCK廠43型非制式手槍1把(含彈匣1個)及子彈均屬違 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槍 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 、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而該條例所稱槍 砲、彈藥,包括其主要組成零件,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4條第2項前段、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景安派出所於民國112年5 月1日某時許,經民眾通報,在新北市中和區台64線下橋處 中和段往雙和醫院方向旁之灌木叢內發現型號克拉克非制式 手槍1把(含彈匣1個)及子彈共4顆乙節,有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中和分局112年9月4日新北警中刑字第1125126342號函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調查筆錄、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及扣案物品與現場照片在卷可查。又扣案之手槍1 把(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認係非制式手槍,由仿GL OCK廠43型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 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另子彈共4顆,其中3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 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1顆試射,可擊發,認具殺 傷力,1顆研判係口徑9×19mm制式子彈,經試射,可擊發, 認具殺傷力等情,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7月20 日刑鑑字第1120063791號鑑定書存卷可考,扣案如主文所示 之物品確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之管制物品,而屬違 禁物無訛。又經警方採集DNA檢測,未檢出足資比對結果, 復經調閱現場監視器,亦未發覺相關可疑人士,聲請人乃認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嫌之行為及行為人均屬不明, 予以簽結。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如主文所示之違 禁物,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於扣案經鑑驗試射之制式子 彈1顆及非制式子彈1顆,已因鑑驗試射而不再具有殺傷力, 非屬違禁物,從而亦非屬應沒收之物,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梁家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怡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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