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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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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8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322、 323、324號),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執聲沒字 第5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及外包裝袋2個,均沒收銷燬;扣 案之注射針筒4支、吸食器2組、殘渣袋5個、電子磅秤2臺、夾鏈 袋25個、吸管勺子1支,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建有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22、32 3、32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分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1包(毛重0.3444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1包(驗餘淨重0.1931公克)係違禁物,請依刑法第40條 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銷燬。又扣案之注射針筒4支、安非他命吸食器2組、安非他 命殘渣袋5個、電子磅秤2臺、夾鏈袋25個、吸管勺子1支、 鏟管1支為被告所有,供其犯本案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 罪所用之物,請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違禁物部分:  ㈠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㈡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22、323、324號為緩起 訴處分,嗣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111年度上職議字第4 336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並於民國112年11月8日緩起訴 期間期滿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 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 份附卷可稽(見毒偵字第322號卷第22至23、26、27頁)。 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分別檢出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 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林口派出所 扣押物品目錄表及如附表編號1、2所示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 考(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毒偵字第3261號卷第79頁、毒偵 字第5153號卷第14頁;鑑定書卷頁詳如附表編號1、2所示) ,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 示分裝勺1支,經送鑑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及如附 表編號3所示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毒偵字第885號第19 頁;鑑定書卷頁詳如附表編號3所示),堪認上開扣案物品 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是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均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 聲請意旨以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係被告供本案施用第一級 毒品罪所用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容有誤會。至分別包裝 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之外包裝袋2個,因其上殘留之毒 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 ;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附此敘明。 三、供犯罪所用之物部分:  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 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 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 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扣案之注射針筒4支、吸食器2組、殘渣袋5個、電子磅 秤2臺、夾鏈袋25個及吸管勺子1支,均為被告所有並分別供 其本案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或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 用之物,此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明確(見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毒偵字第3261號卷第9至11頁、117至118頁),依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上開物品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 、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莊婷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重量) 檢驗結果 鑑定書 案號 1 白色結晶1包(驗前毛重0.3444公克)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5月21日藥物檢驗報告(見毒偵字第4843號卷第15頁) 109年度毒偵字第4843號 2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前淨重0.1959公克、驗餘淨重0.1931公克)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9月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毒偵字第5153號卷第38頁) 109年度毒偵字第5153號 3 分裝勺1支 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2月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毒偵字第885號卷第50頁) 110年度毒偵字第8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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