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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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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孝忠 籍設嘉義縣○○鄉○○○村0號(法務部 ○○○○○○○)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 第1280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01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外包裝袋壹個,驗餘淨 重零點壹伍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孝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聲請人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280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58公克) ,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 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聲請 人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280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 之白色透明晶體1包,經送鑑驗結果(採樣使用0.002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0.160公克 ,驗餘淨重0.158公克),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台灣尖端 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0年3月10日毒品證物鑑定 分析報告1份(聲沒字卷第4頁)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 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 ,屬違禁物;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 1個,因包覆毒品,其上殘留之毒品殘渣難與之完全析離, 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併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揆諸前開規定 ,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鑑驗 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予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佳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自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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