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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1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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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1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紘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1470號、第2145號、第396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112年度聲沒字第10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貳玖伍公 克,含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紘銘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470、2 145、39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等案件所查扣物品, 經鑑驗結果屬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431 5公克、驗餘淨重0.4295公克),有臺北榮民總醫院北榮毒 鑑字第C0000000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稽;且因此毒品(屬 於違禁物)已附著於該包裝袋,而難以單獨析離,爰依刑法 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毀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 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之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 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470號、第2145號、第3965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而該案中 被告為警扣得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 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為0. 4315公克,取樣0.002公克鑑驗用罄,驗餘總淨重為0.4295 公克)一節,有該院出具之112年3月3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 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是上開扣案物為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 物,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 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認屬違禁物。從而,聲請 人對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因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 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劉芳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曉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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