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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8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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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8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祥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緝 字第1837號、第200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 第7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皆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翁祥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837號 、第20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所規定之違禁物,此有附表所 示之鑑定報告附卷足證,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及司法院18 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聲請裁定宣告沒收 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 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 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 月19日以111年度毒聲字第41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 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1年10月25日執行完畢釋放出 所,而本件被告於111年3月10日、同年月24日施用第二級毒 品之犯行,係於上開觀察、勒戒前所為,應為前案觀察、勒 戒與不起訴之效力所及,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 111年12月6日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837號、第2008號、第2 009號,111年度毒偵字第6221號、第75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本院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又上述案件為警查扣之如附 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乙節(其數量、成分等均詳如附表所示),有 附表所列鑑驗報告各1份為憑(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下 稱基隆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588號卷第165至167頁,基隆 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532號卷第183頁),足認扣案之白色 透明結晶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 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因已滅失,爰不 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而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3 個,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無論依何種方 式均難與之析離,應整體視之為毒品,而連同該包裝併予宣 告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上開扣案物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思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宇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檢驗結果 鑑定報告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2包(分別驗餘淨重0.793公克、0.781公克) 證物外觀:白色透明結晶 數量:1包 驗前淨重:0.797公克 取樣:0.004公克 剩餘量:0.793公克 定性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000年0月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實驗室分析編號:DAB0450-1)(基隆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588號卷第165頁) 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837號 證物外觀:白色透明結晶 數量:1包 驗前淨重:0.784公克 取樣:0.003公克 剩餘量:0.781公克 定性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000年0月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實驗室分析編號:DAB0450-2)(基隆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588號卷第167頁) 2 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311公克) 證物外觀:白色透明結晶 數量:1包 驗前淨重:0.314公克 取樣:0.003公克 剩餘量:0.311公克 定性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000年0月0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紙(實驗室分析編號:DAB0120)(基隆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532號卷第183頁) 111年度毒偵緝字第20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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