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1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景方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8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毒偵緝字第666 號被告劉景方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案之不起訴處 分書在卷可稽;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有交通部民 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104年2月2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 0號毒品鑑定書1紙附卷可考,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前開說明,自 應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2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禁止製造、運輸、販賣、 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 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劉景方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毒聲 字第62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 ,經臺灣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04年12月14日以104年度毒偵 緝字第666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 毒偵緝字第666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4年6月25 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堪認上開扣 案物係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就上開違禁物 ,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盛裝前述毒品之外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 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視為違禁物,宣告沒收銷燬; 至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廣于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扣案之白色結晶1袋,毛重1.4020公克(含1袋1標籤),淨重1.157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驗餘淨重1.1568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