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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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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6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政學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戒毒偵 字第141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89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伍柒伍捌公克)、內含 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吸食器壹組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游政學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41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5758公克)、內含甲基安非他命殘 渣之吸食器1組(殘渣附著無從析離),均屬違禁物,爰依 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 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為警於 民國109年3月26日12時10分許查獲,並經被告自行交付甲基 安非他命1包(呈白色透明結晶塊狀,驗前淨重0.576公克, 驗餘淨重0.5758公克)、吸食器1組扣案,嗣被告上開犯行 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完畢後,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於112年8月9日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41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此有前開案件卷宗及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上開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塊1 包,經鑑驗結果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另扣案之吸食器1 組,經鑑驗結果內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亦有交通部民用航 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4月1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 鑑定書1份在卷可證,均屬第二級毒品,是依前揭規定,應 認本件聲請為正當,上開扣案物均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 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楊筑婷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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