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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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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瑞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9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665 號被告胡瑞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新北地檢署 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 。經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屬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單獨聲請宣告 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2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禁止製造、運輸、販賣、 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 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胡瑞良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因被告本 案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係在前案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 為,為觀察、勒戒效力所及,經臺灣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1 2年7月31日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665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665號不起訴處分書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 閱相關卷宗無訛。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4月28日北榮 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稽,堪認上開扣 案物係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就上開違禁物 ,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盛裝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沾有微量 之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 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視為違禁物,宣告沒收銷燬;至 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從 而,聲請人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廣于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扣案之白色或透明結晶1袋,毛重0.8927公克(含1個塑膠袋及1張標籤重),淨重0.6486公克,取樣0.0050公克,驗餘淨重0.6436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 2支 扣案之玻璃球2支,以乙醇溶液沖洗玻璃球,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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