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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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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凱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 字第11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90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參貳公克)、內含甲基 安非他命殘渣之吸食器(含玻璃球)壹組、內含甲基安非他命殘 渣之吸管(分裝勺)壹支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凱雷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1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1包(驗餘淨重0.32公克)、內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 吸食器(含玻璃球)1組及吸管(分裝勺)1支(均殘渣附著 無從析離),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 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 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為警於 民國110年4月9日23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甜蜜 蜜旅館207號房查獲,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呈白色透明 結晶狀,驗前淨重0.322公克,驗餘淨重0.32公克)、吸食 器(含玻璃球)1組、吸管(分裝勺)1支等物,嗣被告上開 犯行經本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 品之傾向,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 字第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案件卷宗及不起訴處分 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上開扣案之 白色透明結晶1包,經鑑驗結果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另 扣案之吸食器(含玻璃球)1組、吸管(分裝勺)1支,經鑑 驗結果均內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亦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 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 3份在卷可證,均屬第二級毒品,是依前揭規定,應認本件 聲請為正當,上開扣案物均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之 毒品因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楊筑婷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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