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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15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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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150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賴對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所為之判 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本案經檢察官劉恆嘉、陳佾彣提起 公訴」應更正為「本案經檢察官劉恆嘉、陳昶彣提起公訴」。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本案經檢察官劉恆嘉、 陳佾彣提起公訴」,顯係「本案經檢察官劉恆嘉、陳昶彣提 起公訴」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茲更 正為「本案經檢察官劉恆嘉、陳昶彣提起公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曾淑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宏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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